一、為辦理急難慰問金之發放,以減輕學生及幼兒家庭經濟負擔,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生及幼兒,指設籍於本市,就讀於本局所屬學校 及幼兒園,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境貧困或家庭突遭變故致生活、就學陷於困難,並經導師 家庭訪問認定者。
三、急難慰問金之發給標準及金額如下:
(一)學生及幼兒因疾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二)學生及幼兒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七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一 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其他造成學生及幼兒家庭經濟重大負擔之情形,發給新臺幣二 萬元。 因同一事實申請者,前項各款急難慰問金,僅得擇一領取,並 以發給一次為限。
第一項各款事由因學生及幼兒或家長故意所致者,不予發給急 難慰問金。
其餘細節請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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