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5 月 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5701409 號書函辦理。
二、參與遴選之輔導員,須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一)具 5 年以上教學年資之公立學校、幼兒園之編制內正式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二)具符合各該分團專長之各類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資優類中央分團聘任學科專長教師,不受具特殊教育教師證限制,惟須具該學科之合格教師證)或相關獲獎證明(如曾獲本部師鐸獎、特殊優良教師、全國性課程、教學相關獎項,或有其他優良表現或貢獻,具有證明文件)。
(三)報名學前及國中小身障類中央分團、高中身障類中央分團之遴選,具地方輔導團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優先錄取。
(四)報名資優類中央分團擔任輔導特教地方團之輔導員,具近 2 年教授國中小資優教育實際教學經驗者,得優先錄取。
三、報名方式:請有意願參與輔導員遴選之教師,經現職服務學校校長或幼兒園園長同意,備妥推薦表及相關佐證資料,於 114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前(以郵戳為憑)郵寄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特幼教育科胡小姐收(地址: 7082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 4 樓),由本局初審後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四、檢附旨揭遴選簡章 1 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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