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另持有下列居住事實證明文件之一,列舉如下:
1.自有房屋所有權狀。
2.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經學校新生入學審查委員會查證於登記日前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如:該房屋住址之市話、水費、電費、房屋稅、有線電視、網路費繳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