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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8-06-14 | 點閱數: 365

主旨:所詢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
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77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私立學校是
否包括私立幼兒園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7 年 5 月 11 日桃教人字第 1070035183 號書函。
二、查退撫條例第 77 條規定:「(第 1 項)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
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
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三、再任私
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現
為新臺幣(以下同)22,000 元)復查本部 107 年 5 月 14 日臺教
人(四)字第 1070053003B 令訂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
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本條例第 77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
許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再查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第 2 條規定略以,幼兒園係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
顧服務之機構。
三、據上,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國內

私立學校,且每月支領薪酬超過 22,000 元,始須停發月退
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至私立幼兒園為依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設立之機構,爰非屬退撫條例第 77 條所稱之私立學校範
圍。
正本: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除外)、銓敘部、內政部、
法務部、國防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研究院 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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