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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8-07-03 | 點閱數: 326

主旨: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6 點及第 8 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並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107 年 6 月 29 日台管業一字第 1071391399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 16 條規定,發放機關依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領受人於 30 日內繳還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不繳還者,發放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爰配合修正本要點第 6 點及第 8 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