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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9-16 | 點閱數: 430

主旨:有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9 月 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120189 號函辦
理。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請假、公假或
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
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
手續。」是公務人員請假,除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
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應由本人事
先填具假單,並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茲以監
察院鑒於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請假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補
辦請假之實務執行寬嚴不一,爰請銓?部就上開規定所稱
「緊急事故」予以釋示並周知各機關,而上開規定所稱之
「緊急」,依其文義即有嚴重而急迫之意,是公務人員遇
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

其得事先請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或非即刻處置
恐致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得由
機關長官審酌個案情形,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又為利人
員差勤之管理,必要時,機關得於差勤系統增置「補請假
理由」之欄位,以為機關首長准駁補請假申請之參據。
三、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
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前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之認定,亦比照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及銓?部原函影本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學除外)
副本:本局人事室 2015-09-10
12:3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