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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6-23 | 點閱數: 300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 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 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 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 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生育、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 交禮俗標準者。

三、行政倫理規範: (一)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 (三)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四)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若為私部門舉辦,支領鐘點費每 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 元。 (五)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Q: 端午節慶將至,校長為慰勞學校教師一學期之辛苦,故於學期末邀請同 仁年終聚餐,老師們是否可參加? A :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縱與校長之間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因該聚會係 屬倫理規範中之長官對於下屬之獎勵、慰勞,故可參加。

Q :端午節慶將至,甲公司為日常負責維修乙學校(機關)硬體設施的廠商, 特地贈送數箱價值 499 元的水果禮盒給各處室全體同仁分享,處室同仁 是否可接受? A :甲公司與乙學校(機關)之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已訂立承攬、買賣或 其他契約關係),處室同仁若收受水果顯屬不當,縱使水果市價在新臺 幣五百元以下,又是對學校(機關)內多數人為餽贈且其市價總額在新 臺幣一千元以下的例外情形,惟為避免疑義,建議應予拒絕或退還或改 捐社福機構,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社交禮俗不可少,最多三千沒煩惱; 收禮得宜保心安,全年同源不逾萬。」

貼心小叮嚀: 「請託關說涉疑義,三日簽會釋懷疑; 請託關說要注意,知會政風保權益。」 「鐘點五千剛剛好,稿費二千不嫌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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