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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12-30 | 點閱數: 325

主旨:銓敘部令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 法)第 45 條第 4 項所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 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 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 金」之規定,於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不適 用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12 月 17 日部退三字第 1095308207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二、至若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退撫法公布施行之日起 1 年 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符合旨揭令 釋規定且已經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於返還原發之遺 屬一次金後,重行選擇改為支領遺屬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