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 110 年 8 月 10 日至 110 年 8 月 23 日繼續維持二級警戒,部分場域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 施,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詳如說明,請協助轉知 公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 年 8 月 6 日宣布事項及 110 年 5 月 17 日肺中指字第 1104100106 號函辦 理。 二、配合繼續維持疫情二級警戒,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 110 年 8 月 10 日 至 110 年 8 月 23 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合先敘 明。 三、前述加強防疫管制措施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 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於加強防疫管制措施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 歲以下(意 即未滿 13 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 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 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 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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