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
以及行政法人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一案,
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本部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前以本部本
( 110 )年 8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777381 號令及第
11053777382 號函規定,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各機關於核計
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得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
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
年資,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上開所稱「全時專任」
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
屬之。
二、茲依水利法第 12 條及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改制為
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均係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據公法所設立而具有公
法上權利能力之公法人,其所屬人員從事之工作內容,與
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人員同為執行公共事
務,爰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
會,及行政法人之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得於服務機關核計其休假日數時,採計為公務人
員休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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