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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總務處 | 2015-12-31 | 點閱數: 706

105年紅瓦厝國小公開甄選(身心障礙人士)辦法

詳情以附件之辦法、簡章、報名表(檔名 001 )為準,請自行下載

摘要:

■甄選需求:臨時技術工 1 名,限身心障礙人士,詳如簡章。

■工作內容:

  1. 輔助學校工友之例行工作
  2. 輪流校園門禁管理與協助校園巡邏
  3. 校園環境整理(例如修剪草皮、修剪樹木)
  4. 物品簡易修繕或評估回報損壞情形
  5. 輪流郵件寄領
  6.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補充說明:

1.每日上班8小時。但須與本校工友搭配,會有輪流上午開門及下午關門工作,上班時間可能會提早至630分,下班時間可能會延至下午5時的情形。但會彈性調整每日上班時間為8小時。

2. 如學校有需要,須配合加班或假日活動,事後依規定補休。

3. 熟諳電腦文書、或繪圖軟體操作,可協助學校文宣處理者更佳。

4.經費可支付期間:
(1)105年:本身心障礙名額為教育局專款補助,原則上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迄至1231日止。但期間本校若未符合補助之日即終止合約。

  (2)106年是否繼續僱用,須視105年考核結果與106年預算經費來源情形決定。

5.於報名期間,若有報名相關問題,可與聯絡人聯絡

     聯絡人:總務處許耿肇主任

     電話: 06-2309012分機 740

     手機: 0918185211

     傳真: 06-3307972

   電子郵件: bst0918@gmail.com
6.如關於本案內容有任何疑義,應以書面方式為之。


■公告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五)起每至 105 年 1 月 5 日(二)上午 12 時止
張貼於本校網站公告
https://www.hwces.tn.edu.tw
及臺南市教育局網站公告 http://www.tn.edu.tw

■受理報名:

依公告報名表格式填寫(網路自行下載列印,免報名費用。)

105 年年 1 月 4日上午 9-12 時、下午 1 時-4 時
105 年 1 月 5 日上午 9-12 時
方式:考生可親送、或可委託親友送件送至本校總務處,須由學校指定人員審驗相關證件之「正本」、取得「收件回條」後始完成報名。

初審:

(一) 105 年 1月 5 日(二)中午 12 時 30 分,審查基本資格,隨即公布進入口試名單。

(二)初選資格:

1.男女不拘,年滿 18 歲,男性須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須提供免役或已退役證明影本)。

2.品行端正、操守廉潔、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3.具有國民中學(含)以上學歷。

4.應試「身心障礙」類別者,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足以擔任本簡章工作內容者。

(三)初選限制:

  1.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或曾犯性騷擾、性侵害等相關罪行經判決確定者。
  2. 曾服公職,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 行為不檢,查證屬實者。
  7. 無法配合無檳無菸環境相關規定、或濫用藥物者。

以上情事若於錄取後發現,一律取消錄取資格。

口試:

(一)105 年 1月 5 日(二)下午 13 時 00 分,報考人員須「親自抵達」,於本校視聽教室前集合,初審通過者抽入場順序簽,依序進場接受口試委員口試。

(二)考生每人口試時間以 8-10 分鐘為原則,公布口試結果前不得向其他人員探詢委員名單及口試內容。

(三)評分項目: 

1.簡歷:包括報名表、自傳等( 20%)。

2.面談:包括儀態、溝通能力、工作熱忱、與學校配合程度、能協助學校工作程度等( 60%)。

3.特殊加分:包括具有可協助校務推展需要之個人專長、具證照者(20%)。

以前列三項合計之總分高低,為錄取順序,總分相同時,以單項配分項目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總分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

公告結果:

(一) 105 年 1月 5 日(二)下午 19 時 00 分以前,於本校網站公告錄取結果,並以正式書面通知正取與備取人員。

(二)正取人員須於 1 月 8日(五)中午 12:00 前完成報到,未完成報到者視同放棄,校方依序與備取人員聯絡。

  • 僱用與考核:試用期 2 個月期間及每年 05月、 09 月、 12 月各依規定考核乙次。由總務主任考核,校長複核。年度考核甲等者,次年得續聘,考核乙等或以下者,則予以解聘。
  • 強制解聘
    錄取經發現報名文件與實際不符時,校方得立即解僱。
    錄取後 30 日內繳交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健康檢查表(含肺部 X光檢查),如重要項目未通過檢查即取消錄取資格。
    於工作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校方得予解聘。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校方得予解聘。
  •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悉公佈於本校網站首頁。
  • 本簡章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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