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曾領取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資補償金之人 員,再參加公保且符合請領養老給付資格時,須俟一次全 數繳回補償金後,始得領取養老給付,不得要求分期繳還 ,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 104 年 9 月 3 日部退一字第 1 044006404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5-09-07 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