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9-16 | 點閱數: 386

主旨:修正「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
要點」,名稱修正為「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
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訂定,一百零二
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為增列校長申請在職進修之要件及
程序,並配合教育部就進修期間不得兼任研究助理及不得
赴大陸地區進修等相關函釋修正本要點,要點名稱同時修
正為「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
究實施要點」。
二、檢附「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
究實施要點」、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法制處(含附件)、本局人事室(含附件) 2015-09-10
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