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9-16 | 點閱數: 648

主旨: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前任同一園(校)代理教保
員年終考核晉級及年資等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9 月 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40096905 號函辦
理。
二、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 25 條第 5 項規
定:「公立幼兒園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以外之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
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
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依
上開規定發布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是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
其勞僱權益依勞僱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本辦法、勞動基
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第 1 項)契約進用人員應由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聯合公開甄選作業,每學
期至少辦理一次。…(第 4 項)前三項規定進用之人員,其

所從事之工作為繼續性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
訂不定期契約。」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契約進用人員
依相關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期間,或因前條甄選作業尚未
完成期間,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
,執行其原有職務;其契約期間應至契約進用人員回任或
到任為止。」是以,教保員為本辦法第 3 條規定進用之人員
,依勞基法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代理教保員為本辦法第
4 條規定進用之人員,依勞基法規定簽訂定期契約。教保
員與代理教保員皆係依勞基法以契約進用,爰其休假及退
休年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復依本辦法第 12 條規定略以:「(第 1 項)教保員、助理教
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
附表。…(第 3 項)幼兒園新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其職稱為
教保員者,依其學歷之薪資第一級給付;…。(第 4 項)本
辦法薪資支給,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園(校)之工作年資為
限。(第 5 項)第四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
教保員職務者,其薪資依第一項支給基準表及其學歷,按
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同法第 15 條規定略以:「(第 1
項)年終考核分為甲等及乙等;其各等分數及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二、
乙等:未滿八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第 3 項)契
約進用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考
核;;任職未滿一學年者,次學年仍留原薪。」援上,依
本辦法第 3 條規定新進用之教保員,其薪資依教保員薪資
支給基準表之規定按其學歷之第一級給付,並以採計簽訂

契約同一園(校)之工作年資為限,其晉薪方式須依本辦法
第 15 條年終考核之規定辦理,任職屆滿一學年始予年終考
核。至依本辦法第 4 條規定進用之代理教保員其薪資依其學
歷按教保員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並無晉薪規定,爰本
辦法第 15 條有關年終考核之規定代理教保員不適用,代理
教保員之工作年資不得併計為教保員年終考核任職年資。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國民小學、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專設幼兒園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本局人事室 2015-09-11
15: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