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9-21 | 點閱數: 383

主旨:為協助各機關推動公務人員肥胖防治措施,檢送衛生福利
部「104 年各部會共同推動樂活健康低碳環境」簡報檔 1 份
供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 年 9 月 11 日公保字第 10
40011527 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
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
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定之。」依該條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各機關提供公務人
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指各機關對公務人員
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
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第 2 項規定:「前
項預防及保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四、……其他為
保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事項。」是各機關應斟酌所屬人
員之勤務性質、工作環境場所、機關財務狀況及相關規定

等為整體考量,提供保護所屬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安全及
衛生防護措施,以維護公務人員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免
受危害。
三、茲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所定
,機關應提供保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相關措施,固係基
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需要而為,惟以公務人員有健康之
身心,當有助益於機關任務之遂行及達成。衛生福利部(
以下簡稱衛福部)為推動肥胖防治,依行政院 104 年 7 月 23
日中央癌症防治會報第 11 次會議決定,彙整行政院所屬各
部會推動肥胖防治政策,提供「104 年各部會共同推動樂
活健康低碳環境」政策建議,其相關政策面向、推動重點
,殊值各機關推動保護所屬公務人員身心健康相關政策之
參考,爰請多加宣導及利用。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含附件)、臺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含附件) 2015-09-15
09:1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