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銓敘部函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
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全年至多得請生理假 12 日,且全年請
生理假日數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
計算;病假及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合計超過病假准給日
數( 28 日)部分,以事假抵銷,已無事假抵銷者,應按日
扣除俸(薪)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1 月 4 日部法二字第 10846
8888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生理假日數核計規定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女性公務
人員全年請生理假 12 日、病假 20 日及事假 7 日,其中生理
假未逾 3 日部分不併入病假計算,餘 9 日生理假,加計所請
病假 20 日,合計 29 日,逾病假准給日數 1 日,以事假抵銷。
惟該員已請畢事假准給之 7 日,爰上開逾病假准給日數之 1
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三、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自 108 年 1 月 4 日起停
止適用。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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