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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7-30 | 點閱數: 277

主旨:有關教師申請介聘至其他學校,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審查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7 月 1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69114A 號函辦理。
二、經查 109 年 6 月 28 日發布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下稱介聘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經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但經學校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應不予通過」。
三、另有關學校教評會提問內容,應依介聘辦法第 13 條部分進行審查,避免涉及個人相關資料,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