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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9-24 | 點閱數: 323

主旨:有關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加入
各類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理(監)事,及其持股比
例相關規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8 月 18 日部法一字第
1094960549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查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文,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
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範圍
及許可程序等規範,應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任
行政職務教師,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
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相
關函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依前開銓敘部 109 年 8 月 18 日函,依合作社法成立之合作社
(除信用合作社外),係服務法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 所
稱「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爰公務員及公立學
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合作社(除信用合作社外)職
務,除經該社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者,毋
需經權責機關許可外,餘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認購社
股限制部分,因與服務法規定無涉,爰應依合作社法相關
規定辦理。又信用合作社具營利法人性質,故公務員及公
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雖得加入信用合作社成為社員並
經選任為社員代表,惟其認股比例至多不得超過實收股金
總額 5%,且不得兼任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清
算人、監管人等職務。
四、至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擬兼任旨揭職務,亦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兼職範圍及職務:合作社之屬性(營利或非營利)及兼
任職務,應符合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4 點及第 5 點規定。
(二)核准程序: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10 點規定,教師兼職
應事先報經學校書面核准後始得前往。倘所兼任職務有
提名選任之前置作業程序,則應視擬兼職之合作社屬
性,決定是否於應邀提名選任該職務前即報經學校書面
核准。惟如符合第 10 點第 3 項相關款次所列兼職態樣,則
免報經學校核准。
(三)認購社股限制部分,非屬信用合作社之合作社,依合作
社法相關規定辦理,信用合作社之認股比例至多不得超
過實收股金總額 5%。
五、另,合作社入社資格條件係屬服務法第 13 條及教師兼職處
理原則第 3 點所訂經營商業之範疇者,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
師(含兼任行政職務)均不得加入該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