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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2-18 | 點閱數: 327

主旨:為確保校園環境安全及學生健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 4 天,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該中心)110 年 2 月 5 日肺中指字第 1103700080 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校園環境衛生清潔與消毒,確保開學前校園環境安全及完備防疫相關作業,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該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決定全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 4 天(開學日為 110 年 2 月 22 日)。

三、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一)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期間( 2 月 18 日至 21 日), 12 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於 2 月 18 日至 21 日請防疫照顧假。
(三)私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正常運作,如幼兒園有於延後開學期間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之情形,家長其中一人得於 2 月 18 日至 21 日請防疫照顧假。
四、比照勞動部 109 年度規定,防疫照顧假因係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五、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度規定,家長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期間不予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