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或退還。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 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 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 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 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生育、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 交禮俗標準者。
三、其他倫理規範: (一)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 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 3 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三)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四)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若為私部門舉辦,支領鐘點費每 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 元。 (五)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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