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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5-18 | 點閱數: 83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所定,職務代理 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中職系要件之 認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職務代理 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得按代理 職務之加給表支給;未具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 條件者,其加給依代理人本職適用之加給表支給。又目前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以職系為支給條件者,係以「現職 銓敘審定職系」為認定基準。 二、為利機關業務推動,有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 核派代理職務,該職務代理人曾經銓敘審定代理職務適用 之專業加給表所定職系有案者,亦得認定具該加給表所定 職系之支給條件,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按代理職務之專業加給表支給專業加給,又上開所稱 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認定,以代理職務適用之專業加 給表歷次修正所定職系均屬之。

三、本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案不合部 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